發(fā)布日期:
2014-12-23|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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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播報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總理李克強
2014年11月24日
不動產(chǎn)登記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不動產(chǎn)登記職責,規(guī)范登記行為
,方便群眾申請登記
,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chǎn)登記,是指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chǎn)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chǎn)登記簿的行為
。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chǎn)
,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
、林木等定著物
。
第三條不動產(chǎn)首次登記、變更登記
、轉移登記
、注銷登記、更正登記
、異議登記
、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適用本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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