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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法釋〔201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9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正確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
,制止壟斷行為
,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法釋〔201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9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正確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
,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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