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
2011-02-16|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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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予公布
,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釋〔201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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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結合審判實踐
,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
、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guī)定
。
第一條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
、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
,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fā)起人
,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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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
,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釋〔201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結合審判實踐
,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
、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
、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
,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fā)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
第二條發(fā)起人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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