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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釋〔2006〕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公司法實施后
,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fā)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
,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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