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
2015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第658號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
國家機關(guān)
、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
,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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