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本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
,健全市場監(jiān)管體制,促進經濟發(fā)展
,根據國家關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事登記
,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
、變更
、注銷事項予以登記并公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
,是指經依法登記
,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商事登記及其相關的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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