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
2004-06-02|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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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播報
。?004年6月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為行政機關)依職權組織聽證,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組織聽證
,但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除外:
(一)編制城市規(guī)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公示有較大異議的
;
(二)擬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遷
、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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