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烏魯木齊市砂、石
、粘土類礦產資源的開采管理
,保護地質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開采砂
、石、粘土類礦產資源
,必須遵守本辦法。
在烏魯木齊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開采砂
、石
、粘土類礦產資源,適用《烏魯木齊河河道管理條例》
。
第三條對砂
、石、粘土類礦產資源的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
。開采砂
、石、粘土類礦產資源
,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
,取得采礦權
。
第四條開采砂、石
、粘土類礦產資源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
第五條烏魯木齊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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