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
2006-03-28|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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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播報
。?006年3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行政許可行為
,健全行政許可違法責任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
,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違法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設定、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對行政許可相對人進行監(jiān)管過程中
,違反法律
、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給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
第三條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設定行政許可、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
,應當追究行政許可違法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行政許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