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森林資源
,包括森林
、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
、林木
、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
森林
,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
,包括樹木和竹子
。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
、疏林地、采伐跡地
、火燒跡地
、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劃的宜林地
。
第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