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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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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播報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對不執(zhí)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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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
《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三種行為表現(xiàn):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
,拒不執(zhí)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
,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tài)不落實
,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
,打折扣
、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
,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
其中
,前兩種行為嚴重程度不同:拒不執(zhí)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行為危害更大
,性質(zhì)更惡劣,一旦存在就要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
、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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