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資金流轉特別關注,但是
,只要有資金回流表象行為就一定屬于虛開嗎
?如果企業(yè)確實難以取得進項發(fā)票,企業(yè)該如何應對
?在稅務機關嚴厲打擊虛開案件的情勢下
,企業(yè)又該如何開展風險防范呢?
一
、案例引入:某公司因資金回流
,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
(一)企業(yè)取得某服務部發(fā)票,抵扣增值稅進項且所得稅前列支
東莞市D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
,法定代表人是成某
,自2016年8月起,在稅務機關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9年
、2020年,東莞市D有限公司從鏡湖區(qū)X服務部處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6份
,金額共計2
,369,632.47元
,稅額共計63
,060.33元,價稅合計為2
,432,6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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