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細化市政府批準權限。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專項資產
、其他資產處置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均需報市政府批準
。二是調整市財政局審批權限。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1000萬元以下的專項資產
、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
、召開重大會議
、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資產處置,市級單位分立
、撤銷
、合并、改制
、隸屬關系改變及跨部門
、跨政府級次的資產處置,均需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是提高市級單位審批權限
。市級單位自行審批其他資產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上限從20萬元調整為50萬元,有主管部門的市級單位
,由主管部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市級單位
,由單位按內部決策程序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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